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专科专病诊疗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专科专病诊疗分会。
第二条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专科专病诊疗分会是全国中医药行业信息交流、管理、研究、开发等方面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由从事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生产、经营、统计及网络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要求,倡导学术争鸣,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中医药行业的信息学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中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专科专病诊疗分会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线阁5号广安门医院血透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专科专病公共服务:服务于医疗人员的专科专病知识服务,平台整合专家资源、汇集医案,推动新药、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协助形成相关领域指南。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专科专病科学传播,整合优质专家资源,让患者享受更优质的临床服务。服务于医疗研发与生产机构的专科专病科研转化,将专科专病疗效显著的临床诊疗技术进行产、学、研转化。
2.专科专病名家传承服务:为专科专病专家搭建传承平台,挖掘专科专病诊疗的理法方药、知识脉络,形成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传承体系,形成专家精准化的传承网络。
3.专科专病培训学习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科专病培训项目。具备完善的职业培训长效机制,使从业者或潜在从业者掌握更牢靠的相关知识,更高超的技术水平。学会对专科专病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将给予相应的学术支持。
4.专科专病智能诊疗服务:构建专科专病专家智能诊疗系统,形成专科专病专家的“智能诊疗系统”,服务广大基层医生。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名医思维和诊断推理,名医泰斗随时为您的诊治提供可靠支持。
5.专科专病的海外拓展与基层应用服务:为5万名基层医生提供智能诊疗信息服务平台,为专科专病诊疗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良好基础。以专科专病分会海外成员为基础,积极拓展专科专病诊疗服务的海外传播与业务拓展。
6.协助专病专病标准制订服务:整理专家优秀的、独有的专科专病诊疗经验,扩大专家知名度及影响力,协助形成专科专病的诊疗规范或指南,进行全国推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凡从事中医药信息应用、学术、管理、研究开发、咨询服务、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在实践工作中有一定贡献或影响的个人;
(二)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各级各类中医药企、事业单位或从事信息研究的学术团体;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与本会有关的、具有社会名望和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过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由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用本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资料、杂志、书籍的权利
(七)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八)会员可申明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完成本会布置、委托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名誉会员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本会各类名誉职务;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会工作细则,编制活动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本会经费;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十三)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增补人选方案;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聘任若干人员负责完成本会活动计划和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中医药个人、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资助及捐赠;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支出范围包括编辑出版杂志,印发会刊、交流资料等所需费用;咨询、培训及聘用等有偿工作的报酬与补助;举办学术会议、开展表彰奖励等有关活动的费用;本会办公费用及其它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终止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